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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14]16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9
实施时间: 2014-12-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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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4〕8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请你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杨某在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处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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