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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异地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发[201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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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妥善解决长期驻外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以下简称驻外地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7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外地军转干部可参照单位在职职工办理“长期驻外”异地医疗登记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登记后,其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驻外地军转干部本人或其委托人(需提交书面委托代理书),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一)持军转干部本人身份证、年审登记证,按管理关系分别到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区市自主择业军转工作机构,开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证明》。其中,安置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的,到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办理;安置在其他区市的,到所在区市自主择业军转工作机构办理。
  (二)持军转干部本人身份证、异地居住户籍证明或居住地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暂住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军转干部参保所在地的市级、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选择当地三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异地医疗定点医院。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附件: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证明
  2.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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