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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改安置房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5]13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18
实施时间: 2015-7-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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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筹集渠道,规范政府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改安置房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由政府组织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房源供应体系。
  二、资金组织
  (一)公共租赁住房:
  1.市、区财政预算资金;
  2.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
  3.银行贷款;
  4.企业债券;
  5.社会捐赠;
  6.其他资金。
  (二)棚改安置房:
  1.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
  2.银行贷款;
  3.企业债券;
  4.个人出资;
  5.社会捐赠;
  6.其他资金。
  三、房源范围、数量及要求
  (一)房源范围。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手续齐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户型、面积、质量等各项标准的成套商品住房。
  (二)房源数量。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棚改安置房根据棚改安置实际需要确定。
  (三)面积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棚改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使用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
  四、筹集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择优选取以下方式购买:
  (一)竞争性谈判;
  (二)公开招标;
  (三)单一来源采购。
  五、房源产权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办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长政发[2011]16号)规定执行。
  (二)棚改安置房的产权办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规定执行。棚改安置对象购买房源后,商品房开发企业、棚改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专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购买商品房源的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房源分配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
  1.筹集的公共租赁房分配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城市户籍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资格审批及配租管理。
  (二)棚改安置房。
  1.筹集的棚改安置房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对象(含使用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对象)购买。
  2.购买的棚改安置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对未安置的剩余房源,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七、优惠政策
  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的,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
  八、责任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组织各区做好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收购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收购的具体组织工作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负责棚改安置房源收购的工作指导和房源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资金(含购房资金、装修资金等)的安排及协调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已购买房源在商品房交易系统里进行交易限制。
  (四)市财政、税务、国土、征收等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棚改安置房源购买的具体组织工作,并根据被征收对象的需求,做好棚改安置房源团购和相关服务工作。
  (六)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审计监督。
  (七)市监察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收购全过程监督。
  (八)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快已订购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的商品住房的竣工验收、产权办理等工作,确保尽快交付使用。
  九、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对象,可自主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按本意见享受相关政策。
  十、本意见自2015年7月18日起施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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