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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沪农委[2015]1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7-4
实施时间: 2015-7-4
失效时间: 2017-7-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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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级财政专项前置评审的工作要求,提高编制市级财政专项预算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结合各直属事业单位财政专项实际情况,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7月14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沪财预〔2015〕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农委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是指市农委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有关事业发展目标,拟使用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条 预算专项资金评审属于预算前置评审,是市农委实施预算编审、管理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市农委预算项目库建设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是市农委审核和调整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实施预算跟踪、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市农委委托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农发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农委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市农发中心可采用自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联合评审等形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内容及评审程序
  第五条 市农委编制年度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工作指南是开展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组织开展预算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预算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滚动管理。市农委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申报文本的编制,由市农委综合发展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初审通过后,送市农发中心组织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评审主要是对预算专项资金申报内容的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评审。
  第八条 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的评审程序包括:申报材料的预审,现场踏勘,集中评审,现场答辩,书面评议,预算执行情况中期检查等。
  第九条 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的评审方式采用表决制或评分制。
  表决制方式由评审组各位专家对申报项目文本评审结果是否通过进行表决。各事业单位申报的预算方案应获得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审查合格方为通过。
  评分制方式由评审组各位专家对申报项目文本评审结果进行打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从高到低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方案进行排序。排名靠前的项目,市农委在下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时优先考虑。
  第十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相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评审组专家提出的意见对申报项目文本进行补充和完善。未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评审组专家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由市农发中心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复评,并送原评审专家组组长审定。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内容调整的,申报单位须向市农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市农委委托市农发中心着重对需要调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再次评审。
  第三章 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由市农发中心编制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主要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农发中心应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市农委事业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并编制评审报告上报市农委。
  第十五条 市农委根据评审报告完成项目预算审核,并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对于未通过评审的,或者评分排名靠后的,或者未能按照评审工作要求及时提供完整评审材料(补充材料)的项目,市农委原则上不再安排该专项的预算支出。
  第四章 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在接受专项资金评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论证等工作;
  (二)配合市农发中心的评审工作,在评审开展前,按市农发中心的要求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中所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根据评审结果相应调整单位当年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应由市农发中心组织专人进行记录。评审活动结束后,由市农发中心根据评审专家组的意见编制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市农发中心设立市级财政预算资金评审专家库,为预算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提供服务。市农发中心负责项目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具体预算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市农发中心应健全评审质量控制机制。评审报告经复核后,由市农发中心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评审工作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将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预算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市农发中心及其有关评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作风正派,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行政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市农发中心于评审开始前五个工作日之内,按照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五条 市农发中心建立专家候补机制,每次选取专家时应按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30%随机选取候补专家。如出现选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及时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二十六条 市农发中心每年年末根据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按时出席评审、提前研读申报文本等的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农发中心负责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适时根据执行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农委部门预算。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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