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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发[2015]10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3
实施时间: 2015-3-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2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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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各县(市)人民银行: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4]2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库及分成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全额上缴国库。具体分成比例如下: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按中央10%、宁波市级10%、县(市、区)80%分成;
  (二)宁波市级直接征收的,按中央10%、宁波市级90%分成。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一)2014年5月1日前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缴纳义务人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缴交完毕,未及时足额缴交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浙价费[1997]107号)规定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2014年1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执行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5年3月3日
  关于《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制定并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为贯彻国家文件,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浙江省财政厅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4]2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在转发财综[2014]8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实际,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方式和征收时间、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征收流程、缴库及分成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两级文件精神,做好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库及分成和收费标准作进一步的明确,因此我们制定了《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征收流程、收入分成和使用范围等。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成比例。根据浙财综[2014]27号规定,宁波市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列入省级分成,本《通知》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中央10%、宁波市级10%、县(市、区)80%分成;宁波市级直接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中央10%、宁波市级90%分成。
  (二)明确不同时期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而国家征收标准且未同步出台。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三部门于2014年9月联合下发了浙价费[2014]224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鉴于上述情况,为有利于我市按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通知》对不同时期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适用不同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
  四、起草情况
  (一)文件制定程序基本情况
  1、是否调研论证。                                (√)
  2、是否公开征求意见。                            (  )
  3、是否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
  4、是否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  )
  5、是否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6、是否简化制定程序。                            (  )
  (二)起草过程
  该文件在2014年5月1日开始由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由宁波市财政局牵头起草《通知》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将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意见,宁波市财政局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2015年2月份正式发文。
  (三)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4]2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制定。文件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库及分成的规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文件有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依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四)实施期说明
  由于该文件是转发浙财综[2014]27号和浙价费[2014]224号两个省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分成比例和征收标准进行具体明确,因此文件实施期同浙财综[2014]27号和浙价费[2014]224号两个文件的实施期。

修正:

附件2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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