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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服发[2015]7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17
实施时间: 2015-7-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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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精神,现就取消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取消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和收取择校费。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二、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其他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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