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6-23
实施时间: 2015-7-1
失效时间: 2016-6-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4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4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29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924元。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5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为提高效率,2015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登报公告、网上公告的形式提前向社会发布基数调整信息以及基数调整文件资料、业务办理要求和网上调整操作流程。各单位应积极采用网上调整方式进行基数调整,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查阅、下载和直接办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鲁政办字[2014] 2014/1/27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 2010/8/30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 沪公积金管委会 2022/6/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 黔府发[2002] 0 2002/8/12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西省地方税务 2014/7/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改] 国务院令第350号 2002/3/24
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 2003/5/13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 哈公积金发[201 2012/5/2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 津地税所[2008] 2008/7/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冀建金[2013]39 201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