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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6-24
实施时间: 2015-6-2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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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取得的政府的补偿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公司将单位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员工,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因此,公司按以上规定出租的住房可免征营业税。
  3.个人出租房屋在营业税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个人转让房屋在营业税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5.公司按房屋成本价销售住房给员工,请问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个人将房屋赠给配偶,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个人将房屋赠给配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7.公司以房屋投资入股另一家公司,请问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8.个人转让自有住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将房屋赠与给亲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个人将房屋赠与上述文件规定中的人员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公司按房屋成本价销售住房给员工,员工以低于市场价格而取得的住房的差价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因此,公司按成本价格向员工销售住房,如果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个人取得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19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4.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5.房地产公司出售住房土地增值税有什么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第九条的规定:“将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
  16.因国家征用的房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17.分立公司承受被分立公司的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上述行为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8.企业合作建房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9.个人之间更换自有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20.公司将旧房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1.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3.个人或者单位出租房屋,请问房产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六条规定,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4.房屋大修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5.单独建造的地下停车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6.居民自用住宅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08号)第七条规定,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和廉租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27.改造安置的住房用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一条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9.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0.已购公有住房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三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3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32.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规定,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33.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34.个人因房屋征收而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是否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3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36.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7.机关单位购买办公楼,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38.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9.个人因自然灾害损毁住房,重新购买住房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0.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第二条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因此,个人购买住房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减半征收契税或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如不符合条件,按3%征收契税。
  41.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育,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4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三条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4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三条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4.公司合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5.公司分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6.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47.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8.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9.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50.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1.改造安置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第一条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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