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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行[2015]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4-24
实施时间: 2015-4-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职工教育经费 其他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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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中央、省有关要求,经研究,自发文之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或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再由单位报销。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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