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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15]35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5-6
实施时间: 2015-5-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15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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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做好“营改增”税制转换工作,全面加强营业税分行业分税目税源管理,切实减少税收流失,确保营业税应收尽收。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营业税专项清理的各项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顾央军
  副组长:王志杰  邬传统  金伟平
  成  员:各相关处(室)、稽查局和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人。
  负责全局专项清理工作的统筹领导。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税政处,金伟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毕波、史奋、史久岳兼任副主任,税政处、征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计划财务处、规费管理局、稽查局和各税务分局相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设政策业务组、清理实施组和清理督查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协调与推进,收集、整理专项清理工作有关情况及政策业务解答,督查指导税务分局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总结宣传相关工作经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政策业务组:由税政处牵头,负责政策业务指导,确定清理对象范围和清理工作重点,提出清理方案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清理实施组:由征收管理处牵头,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项目评估筛选和风险推送。
  清理督查组: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督查通报清理工作进度及考评。
  市局各相关处室、稽查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参与和指导各单位的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辖区内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包含演出业、其他文化业、体育业、娱乐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不动产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等10个行业)以及其他行业。
  三、清理年度
  本次专项辅导清理时间为2012、2013、2014三个年度,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四、清理重点
  以营业税清理为抓手,按照“普遍清理、各税统核(包括各个小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重点抽查、应收尽收”的原则,对照现行营业税政策法规,全面清查纳税人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是否存在未按时缴纳营业税等情况。着重在征税范围上作甄别、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作确认、在发票使用上作鉴别、在税款入库时间安排上作明确。分行业安排如下:
  (一)房地产业。
  1.清理对象:辖区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及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审核内容:(1)转让永久使用权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2)村级集体经济10%留用地房地产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3)预售房屋收取诚意金、定金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4)收取购房定金、预售房屋预收款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5)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销售房产,是否将折让优惠部分直接冲减计税营业额;(6)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7)是否低价销售房屋,少缴营业税;(8)是否存在已作备案登记但未作销售处理的情况;(9)是否存在将房产直接分配给股东、或者抵顶工程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10)按揭贷款到账是否及时报税;(11)被政府收购的房产、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2)滩涂围垦土地转让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3)其他。
  (二)建筑业。
  1.清理对象:辖区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所有总包方和分包方)。各单位要结合建筑业不动产软件,认真审查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决算资料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等信息,以建设单位为抓手,全面排查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建筑营业税。排查的重点对象是企业自建房及区域内重点工程项目,包括企业自建房产、行政事业单位工程、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融资平台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小城镇建设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街道乡镇房地产开发工程、大型装饰装修工程等。
  2.审核内容:对建设单位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办理项目登记,项目登记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追加或变更投资金额的情形;(2)工程项目涉及的总包方和分包方;(3)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进度,工程款项已经支付的是否按规定取得本地建筑业发票,是否存在以白条、行政事业性收据、增值税发票或者异地建筑业发票入账的情形;(4)是否存在提供“甲供材料”的情形;(5)其他。对施工单位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施工企业取得预收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2)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应税行为完成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甲供材料”金额是否并入工程款;(4)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的,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5)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分包方是否已足额完税;(6)价外费用如工程优质奖、提前竣工奖等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7)工程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而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违约金和误工损失是否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8)是否按规定及时开具本地建筑业发票;(9)其他。
  (三)金融保险业。
  1.清理对象:辖区内银行金融机构,各类小贷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各类保险、证券公司。
  2.审核内容:(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2)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无按减除手续费后的差额计税的问题;(3)中间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4)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5)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信用评级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或少计营业额问题;(6)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7)是否存在扩大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享受范围;(8)原城市、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是否按属地原则缴纳营业税;(9)其他。
  (四)生活性服务业。
  1.清理对象:辖区内年营业额在515万元以上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医疗机构,工业厂房出租等营业税纳税人。
  2.审核内容:(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2)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取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各类少年宫、补习班、兴趣班、驾校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劳务之外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提供工业厂房出租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5)其他。
  (五)其他行业。
  各单位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可自行选取年营业额在515万元以上其他行业营业税纳税人开展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同时,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选取上述行业的其他清理项目开展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
  五、时间安排
  清理任务以全员参与、分工负责、任务到组、责任到人的方式,分期分批开展。清理方式以上门(或集中)辅导、企业自查自核为主,税务部门重点抽查为辅。实施步骤:
  (一)集中辅导阶段(5月底前)。
  各单位以税务分局为单位,组织人员上门辅导有关营业税政策,帮助纳税人(特别是年营业额在515万元以上纳税人)对列入专项清理项目的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自行审核,查找是否有漏缴营业税的情况。对纳税人自行审核中发现需要补缴营业税的,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集中清理阶段(6月底前)。
  各单位以税务分局为单位,根据上门辅导阶段纳税人自行审核结果,组织人员上门对列入专项清理项目的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对集中清理发现疑点问题的,视情况进行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对集中清理发现需要补缴营业税的,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集中总结阶段(9月底前)。
  各单位汇总专项辅导清理情况,总结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好营业税清欠堵漏工作,确保营业税应收尽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工作是做好“营改增”税制转换,加强营业税税源管理,预防税收风险和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有关税收业务部门参与的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安排,统筹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本次专项辅导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辅导。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纳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回应纳税人涉税诉求,最大限度地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要明确方法步骤,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执行政策。
  (三)及时足额入库。
  对专项辅导清理过程中的营业税税款,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入库。
  (四)加强信息反馈。
  各单位要及时分析和总结营业税专项辅导清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对专项辅导清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于2015年9月29日前将2015年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统计表通过财税通报送至市局税政处。
  附件:
  1.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自核表(施工方填写)
  2.房地产业、金融业、服务业营业税自核表(纳税人填写)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6日

相关附件:
营业税专项清理资料.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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