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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5]2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19
实施时间: 2015-1-19
失效时间: 2017-1-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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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物价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延长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执行年限的请示》(晋新广字[2014]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全省有线电视网络尚未实现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仍不具备按照实际运营成本重新定价的条件。因此,决定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继续执行我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221号)的相关规定。待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建设工程和网络整合结束后,再按实际运营成本重新定价。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便民服务。凡强制一次性收取全年费用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二年。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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