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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5]2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3
实施时间: 2015-1-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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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太原、北京、郑州铁路局,山西地方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及长治分公司,大同、吕梁、运城机场公司,省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放开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放开部分民用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铁路旅客代办托运、行包包装加固、转场交付、接取送达、行李搬运、小件寄存和铁路货物仓储保管,自备篷布租用,代货主清运、消纳车辆、集装箱垃圾,代货主对货物进行包装,代办货物一关三检手续,运输代理,物流等客货运输延伸服务类收费;放开民用机场货物装卸、押运、打包和旅客行李寄存、行李打包、旅客接送车等民用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以上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用机场停车收费下放各市定价,按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者设立收费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收费。
  三、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货主或旅客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四、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公示具体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及本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货主和旅客监督。经营者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进行公示。未公示项目,不得收费。
  五、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收费日常管理制度,明确标准调整原则和程序,健全收费政策咨询解答和争议处理办法,加强自身收费行为约束,自觉规范服务和收费秩序,维护相关服务的有序开展。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放开价格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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