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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放开部分服务价格下放部分定价权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5]7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11
实施时间: 2015-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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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现就取消放开部分服务价格,下放部分定价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
  二、放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征地服务、房产测绘服务、公积金住房贷款担保服务、公有住房评估服务、产权交易服务、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经营性服务、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气象专业技术及防雷技术服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强制培训、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短期出国培训和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培训服务以及组织展览展会等服务、票据清算服务、收养收容遣送服务、省级机关汽车服务中心车辆服务等16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2015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等5项服务价格。省级定价的与上述5项服务价格相关联的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施工图审查 服务收费、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3项服务价格也一并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将1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定价权下放市县定价。
  五、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或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建设项目专业服务等需签订服务合同的,要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建设项目专业服务等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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