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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5]10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16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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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已公开发布,请严格按照要求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每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每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每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每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改变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方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焦炭公路销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37号)要求,焦炭生产排污费以焦炭产量计征改为以污染物排放量计征。
  四、研究制定污染重点防治区域环保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改善省城环境质量的战略部署和污染重点防治区域环保政策的要求,在太原市出台“太原市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太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污染重点防治区域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差别收费政策,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五、严格监督和管理。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排污费征收使用财政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级价格(发改)、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的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总量指标等,强化污染物在线监测,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畅通公众举报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及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依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进行公开曝光。
  六、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我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7]129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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