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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残联教就[2015]18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24
实施时间: 2015-6-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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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温州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长效征缴机制,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决定调整温州市区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纳期限
  用人单位残保金由原按年调整为按月申报缴纳。月应缴金额统一由残联审核确认,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根据残联部门核定的应缴金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税(费)申报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残保金。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开始适用,2015年6月起实施。未及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政策变动,以上级部门颁布的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4日

相关附件: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温残联教就〔2015〕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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