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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办函[2015]67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5-19
实施时间: 2015-5-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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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建设和购买绿色建筑、产业化住宅、全装修普通商品住宅。对绿色建筑、产业化住宅、全装修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按70%的标准监控。对购买绿色建筑、产业化住宅、全装修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消费者实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60元/平方米。绿色建筑、产业化住宅、全装修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的认证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二、二手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依法由1.88%暂调至1%。
  三、调整报建环节有关费用缴纳时点。商业、办公、工业开发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绿化补偿费等,期房预售的可以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纳,现房销售的可以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缴纳。商住项目可以按其商业占比部分调整上述费用的缴纳时点。
  四、调整因规划条件修改需补缴有关费用的缴纳时点。首次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要求已缴清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在不增加土地面积的情况下,因规划条件修改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绿化补偿费等,期房预售的项目可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现房销售的项目可以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缴纳。
  五、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时点。期房转现房办理初始登记时,未售房屋可以由开发企业按应缴金额的50%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推迟至办理分户权证时缴纳。地下产权车库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其未售部分可以由开发企业按应缴金额的70%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推迟至办理分户权证时缴纳。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一年。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可以参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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