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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服发[2015]3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4-9
实施时间: 2015-4-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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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发改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教育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序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权限并放开其收费标准制定权限。从2015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我省境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技工学校收费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放开我省境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制定权限,即由各学校自主确定其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向当地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技工学校要进一步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除按备案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和收费公示栏中及时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招生、教学、收费行为的监管,杜绝各类不正当竞争,及时掌握办学和收费管理中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学校按市场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对乱收费、乱涨价的学校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促进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五、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和减免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支持和制度保障。
  六、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在校学生仍按原收费政策规定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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