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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认发[2015]4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21
实施时间: 2015-4-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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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14号)精神,现就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等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由过去先到物价部门办理资质认定,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改为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再到物价部门办理资质认定。
  二、我省境内凡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2号令)要求,及时向物价部门申请资质认定。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资质认定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工商管理、物价部门应当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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