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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1994]06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3-9
实施时间: 1994-3-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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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铁道部系统的全部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按33%比例税率,在北京集中缴库。
  三、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工程处除外)、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一九九四年度暂由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在北京缴库。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四、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局和工厂,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各铁路局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施工企业,以工程处或相当于工程处一级的工程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五、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合资铁路,按联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系统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六、广深铁路公司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
  七、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适用税率和原缴库级次就地缴库;在“七.五”铁路大包干以后兴办的国有多种经营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八、铁道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九、铁道部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交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明确。
  十、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1994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
  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67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库。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另行明确。
  三、关于工业、供销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一)中国民航总局直属的工业企业、民航成都飞机维修工程公司、民航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中国航空器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四、除上述企业以外,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1994年度的所得税,暂由中国民航总局统一在北京集中缴库。
  五、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六、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明确。
  七、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
  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交通部所有直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交通部直属上海海运(集团) 总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应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分别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行规定。
  三、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公路工程总公司、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是交通部直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第三产业有关税收优惠。免税期满后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所属在京的二级公司暂以总公司集中纳税,在北京缴库。
  四、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问题。交通部直属的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筑总公司、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中国海洋工程服务公司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交通部直属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六、交通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七、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八、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交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九、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1994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
  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邮电部所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作、供销等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三、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以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四、邮电部直属的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科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五、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六、邮电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七、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另行规定。
  八、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199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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