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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车用国IV柴油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电[2014]2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0-27
实施时间: 2014-10-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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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编号:办件201310223)),经研究,现将我区柴油质量升级实行优质优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 31日24时起,对我区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下属各分公司车用柴油提前完成油品置换升级为国IV柴油实行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加价370元(标准品,下同)。具体价格另行下达。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要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确保柴油质量升级标准落实到位,保障市场供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销售的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必须明码标价,设置区别于质量升级前车用柴油的明显标志。不是第四阶段车用柴油,不得执行优质优价。
  三、柴油价格因质量升级加价后,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柴油质量升级加价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四、加强质量监管。请自治区环保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对柴油升级置换期间的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柴油质量升级加价平稳实施。
  六、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要认真做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工作,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报告。
  联系人:刘江 传真电话:0771-5829617;电子邮箱:spjgc2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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