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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调[2015]4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29
实施时间: 2015-5-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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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电力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
  为减轻用电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暂停征收全区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电类别的用电户每千瓦时0.01元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二、2015年5月1日前征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原来规定及时上缴。
  三、各代征单位在2015年6月30日前,做好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开征以来的应征、实征、应缴、实缴以及欠征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以便安排审计。
  以上决定,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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