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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冀工信融[2015]14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15-5-4
实施时间: 2015-5-4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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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管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意见。
  一、严把机构准入门槛
  严格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标准。对确需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同时增强监管能力。
  (一)严格审核可行性报告。提出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人必须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向设区市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可行性报告。设区市监管部门要对申请人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认真审核,认为切实可行的,出具同意设立意见。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可行性报告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 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客观。要认真审核研究报告数据来源,并与相关文件相互印证,保证报告的基础坚实。
  2. 市场定位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建立可持续经营的模式。报告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需要融资担保服务,需求数量的计算即市场容量是否支持机构的生存,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
  3. 股东是否信用良好,真正具有持续出资能力。要与股东见面约谈,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核实股东的真实信息,确认股东确实信用良好,具有持续的出资能力。要了解股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相关政策和经营情况的掌握情况,核实股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真实意愿。
  4. 经营能力是否具备。要审核其是否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制度设计是否合规、合法、合理,人员和制度的结合是否能够保证该机构设立后,具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化解、处置等能力和经营能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依照规定进行约谈,并与其提供的资料相印证,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和风险意识。
  (二)严格把控业务范围
  各级监管部门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聚焦主业,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对经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小贷公司、基金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的合作,可以适当从宽;对其他的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原则上应禁止。
  (三)要与当地的需求相适应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要和当地的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要根据担保机构发展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节奏,确保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能够达到有效监管和健康发展。对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明确市、县(市、区)相应的具体监管人员,并经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强化执法监管
  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执法监管。
  (一)完善非现场监管
  要通过业务数据直报、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群众举报或咨询、舆情收集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等途径,及时了解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1. 完善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信息直报系统。提升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信息直报系统的预警和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报警功能,通过技术提升,使系统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识别,并及时报警,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直报系统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状况,特别是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便及时处理。
  县市区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并按照上报数据的月、季、半年、年等节点,及时查看了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可能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现场检查,确保上报业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要借鉴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经验,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融资性担保机构使用统一的业务操作系统并与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运行的实时监控。
  2.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要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监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事项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了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大决定、重要的风险因素和重大风险事件,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3. 向社会公开重要事项,接受群众举报咨询。要依法向社会公开融资性担保机构重要事项和要严格禁止的业务,公开咨询、举报电话,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特别提示牌,内容:(1)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要股东及出资比例;(2)严禁开展的禁止性业务,包括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集资提供担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担保、挪用或其他方式违规使用客户保证金、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严格限制或禁止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等;(3)市、县级监管部门的投诉咨询电话;(4)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内容公示网址。要以公开相关内容,提示群众、鼓励群众投诉咨询的方法,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提示内容包括上述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具体内容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4. 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监管部门要经常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体收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信息,要不定期的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需要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进行联系座谈,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了解掌握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信息。
  5. 年度检查。市、县监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上报上年度相关资料,结合其他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情况,对上年度机构表现进行检查结果评定,并将结果以年度检查的形式记录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强化现场检查
  1. 常规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季度要现场检查1次;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半年现场检查1次,数量特别多的,每年不得少于1次。省级监管部门每年对10%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随机抽查。
  2. 临时现场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下列因素临时安排现场检查:(1)上级要求部署,(2)根据本地行业情况认为有必要有针对性的全面现场检查,(3)发现违规违法线索,(4)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要根据不同目的和要求确定检查的重点,但一般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是否按照时间要求上报业务数据、重大事项和重大风险事件,上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 各项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报批,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要求;
  4. 是否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现象;
  5. 是否按规定收取和管理客户保证金;
  6. 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
  7. 是否存在违规业务;
  8. 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一般要做到六个必须:必须查银行账户及对账单;必须查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职情况;必须查业务流程是否遵守了制度;必须查业务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去完整;必须查是否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或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提供担保;必须查是否存在违规业务。
  要通过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发生,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对已经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依法处置。
  三、严格执法,净化融资担保市场
  (一)坚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零容忍,凡是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提供担保的,一律撤销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
  对抽逃挪用资本金、违规使用客户保证金、关联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对具有超比例投资、担保单户超10%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责令纠正。
  对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严重违法行为从重果断处置,撤销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防止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二)淘汰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对不能有效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标明的经营范围,到期一律退出担保市场。经过几年的探索,仍不能突出主业、有效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达不到2倍)、建立可持续经营模式的机构,许可证到期原则上不再延期;对经济总量小、相对欠发达的县,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不到1亿元以上的,许可证到期原则上不再延期;对经济总量大、相对发达的市区,资本金达不到3亿元的,许可证到期原则上不再延期;具有违法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监管,具有潜在风险的,许可证到期一律不再延期。许可证不再延期的,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收回许可证正副本,上缴省级监管部门。
  科学评价,分级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及信用评价,实施分级管理。
  (一)加强档案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档案管理,要将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申请资料、业务数据报送情况、重要事项报告资料、重大风险事件报告资料、历次现场检查结果、债权人和客户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价资料、每年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评价和机构概览,按机构分别归档管理。
  (二)科学评价。市县监管部门要按年度对每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评价。要根据机构的年度表现,依据年度档案资料,按年度对每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梳理,按要求书写机构概览,结合历史表现,对遵纪守法合规经营情况、信用情况、业绩表现等分类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在3月底前报送省级监管部门。
  (三)分级管理。监管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工作措施。
  五、做好风险预警,妥善化解和处置重大风险
  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行监测,做好风险预警,妥善化解和处置重大风险事件。
  (一)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行监测
  1.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上年度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认真回顾总结,结合本年度经济发展和融资形势分析,对本年度行业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判影响行业发展的风险因素,有针对性的明确年度监管工作重点,制定化解和处置风险的预案,编写《年度监管和行业发展报告》,在1月底前报送省级监管部门。
  2. 加强经济形势变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影响预测。遇到经济运行和融资形势突发变化,各级监管机构要强化对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的研究,针对可能的风险因素,有计划、有组织的深入融资性担保机构,实地了解、考察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运行情况;加强与经济运行监测部门特别是资金运行监测部门的业务联系,对当地企业运行情况特别是资金运营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可能影响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运行的风险因素,提早预测预警。
  当风险因素高发,对行业产生明显影响时,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风险排查,做到点对点、一对一,逐一和担保机构负责人谈话,在风险具有高发诱因的形势下,要对各种风险因素高度警觉,不能轻易放过,从严排查。对风险因素较多的,加强检查,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检查,对风险因素进行认真评估,及早采取措施化解,防止产生风险事件,特别是重大风险事件。
  (二)对风险事件依法果断稳妥处置
  监管部门要制定风险事件处置预案,对发生的风险事件要果断依法处置,对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区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稳妥操作、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个案风险,切实做到个案风险收敛不放大,防范道德风险,避免风险积聚。在严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协会等有关部门的作用,积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流沟通,不要发生区域性风险。
  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保证对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具有足够的监管能力。
  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专职机构。要选派懂金融、具有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知识和经验,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执法人员出任融资性担保监管人员,保证监管人员有足够的能力、精力做好监管工作。
  (二)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要针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执法监管队伍存在的金融知识少、行政执法操作技能较差的问题,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培训和业务交流,通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2015年力争实现省、市、县三级监管人员持“双证”上岗(行政执法证和业务合格证)。
  (三)聘用高水平的辅助监管机构。为解决当前监管部门人员少,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的问题,监管部门要聘请职业操守好、业务水平高、业绩优良、业界和社会评价优的专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为监管部门的辅助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中,接受监管部门的委托,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七、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制
  按照《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完善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监管体制,监管端口下移”的要求,
  在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制内,对监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审批工作权限和责任,在省、市、县监管部门之间做适当调整,增加市县的权限和责任。
  1. 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退出的政策、办法和标准;
  2.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监管部门按照省监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办法和标准进行具体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省监管部门;
  3. 对设立和强制退出许可事项,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
  4. 对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分立或者合并及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许可事项,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报省监管部门备案,省监管部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审核报告做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办理核准许可手续。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监管,上级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重点监测的方式,对重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重点监测。
  八、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和“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经常研究融资性担保监管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要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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