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会[2015]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1-30
实施时间: 2015-1-3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7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工商局,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工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30号)的要求,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备案)调整为后置审批(备案),为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衔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后置审批(备案)办理流程
  (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发布之日起,申请设立和变更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先到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再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办理变更备案;申请终止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先向省财政厅办理备案,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再到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统一核准登记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办理变更备案。逾期未办理的,省财政厅函复省工商局,由当地工商登记机关责令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事项。
  (四)省财政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或接受备案决定,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并函复省工商局,由当地工商登记机关责令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在向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或名称变更前,应当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上进行名称查询,无重名才能使用。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未进行名称查询,出现重名情况,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并函复省工商局,由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变更事项。
  二、规范后置审批(备案)申报资料和组织形式管理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办理变更备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和进行网络申报(财政会计行业网申报)。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原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改为提交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时,提交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二)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或组织形式变更时,鼓励申请人依法登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申请人符合《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5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本”的规定,组织形式可以登记或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组织形式登记或变更为普通合伙。
  (三)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
  三、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
  (一)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财政、工商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变更或注销事项后,及时书面告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发生收回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执业证书事项时,及时书面告知省工商局。
  (二)完善监管方式,建立财政、工商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依法查处未取得执业证书违规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各州(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后置审批监管工作,各州(市)工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按照改革要求做好后置审批相关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和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反映。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陈丽娟 秦慧芬
  联系电话:0871-651195230871-63619535
  0871-63615309(传真)
  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编:650021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联系人:韩志林
  联系电话:0871-64566124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东路376号
  邮编:650228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2.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