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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检[2014]15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14
实施时间: 2014-1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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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24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准备工作
  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教育费用负担,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省连续开展了多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总的来看,我省教育收费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教育乱收费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对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近年来教育收费形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为专项检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此次专项检查从11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具体的检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物价局重点检查部分部、省属在汉学校。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通知》明确的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抓住重点,按要求组织好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期间,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三、严格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各地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同时要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有效规范收费行为。要注重社会效应,对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及时上报情况,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检查,加强研究,及时提出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检查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的总结报告,请各地务必于12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收费检查处)。
  联系人:董法文、涂雅菲
  电话:027-87235121、13554696432
  传真:027-87238070
  电子邮箱:HBJJSFJC@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2418号)
  2.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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