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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审法[2015]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5-4-24
实施时间: 2015-4-24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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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2015年4月24日
  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
  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审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法定的审计处罚权限范围内,作出是否给予审计处罚,给予何种审计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根据《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规定,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指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依据的除《审计法实施条例》之外的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仅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了规范,审计机关行使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参照有关的实施标准执行。
  第五条 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审计机关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审计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第六条 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审计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内进行。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抵触。
  (二)公正原则。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审计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适当原则。实施审计处罚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审计法及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救灾、防汛、抢险、优抚,以及救济、扶贫、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前,应当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处罚时,应当依据本办法及《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见附表)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获取相关的、充分的审计证据,对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必要的理由。审计机关负责审理部门对拟作出的审计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三条 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适用较大数额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事项,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应当通过审计机关业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内部监督制度,通过复核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等形式对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按照有关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
  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

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情节及裁量幅度

 
 

1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能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免予处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虽改正但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免予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一般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一般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对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对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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