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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榕价费[2014]59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0-22
实施时间: 2014-1-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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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市容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启动保留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报批程序的函》(榕市容渣函〔2014〕1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该项收费标准及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
  二、执收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14年1月10日起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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