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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榕价费[2015]9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2-12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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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福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榕工商函〔2015〕5号)收悉。根据《价格法》及《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14〕36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开展的企业档案查询服务,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国家安全机关的查询档案资料不得收取查询费。
  三、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企业注册、登记原始档案电子扫描文档):
  1.本中心查询:70元/户。
  2.异地查询(通过函、电向异地工商部门查询):150元/户(含邮寄费)。
  (二)查询并打印企业登记档案全套机读基本资料(不再另行收取打印费):50元/户。
  (三)复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0.3元/页。
  (四)打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1元/页。
  四、本复函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企业档案查询服务一旦被列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由财政经费购买服务,应即停止收取企业档案查询服务费。
  五、你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开展的企业档案查询服务范围应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以外的档案资料。你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8]472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比照本复函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复函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执行期内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福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2012〕66号)延期至2014年11月30日。
  福州市物价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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