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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民政局关于南昌市城市居民水价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经字[2014]17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5-4
实施时间: 2014-5-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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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洪府厅发〔2002〕8号、洪府厅字〔2003〕182号、洪府厅发〔2003〕130号、洪价经字〔2009〕45号、洪府厅抄字〔2010〕337号、洪办发〔2012〕9号和洪价经字〔2014〕10号文件精神,现对南昌市城市居民享受水价补贴通知如下:
  1.为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影响,对南昌市特困家庭、低保户家庭实行先征后返政策,一是对我市城区200户特困家庭的水价补贴,继续按照洪府厅发〔20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减免6吨生活用水费用。(其中:水费单价为现行居民用水一级水价1.58元/吨,污水处理费单价为0.50元/吨)。二是2003年起,对我市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低保户家庭,由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供水有限公司)对低保户家庭给予每户2元的价格补贴(含污水处理费每户1元);2009年9月1日起,开始调整南昌市供水价格,低保对象在原来每户每月补贴2元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再增加2元;2014年4月1日起,对低保户每户每月增加补助5元。即每月每户合计补贴9元(其中水费补贴8元/户,污水处理费补贴1元/户)。
  2.根据南昌市委洪办发[2012]9号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用水应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收取(即合表水价1.60元/吨)。
  3.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要求,水价补贴由市民政局、市政控股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民政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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