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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经字[2015]9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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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赣发改收费〔2015〕221号)转发给你们贯彻执行,现结合南昌市的实际情况将收费登记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制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后,应携带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有监管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并认真填报《南昌市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登记表》(见附件2)。
  二、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填报的《南昌市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登记表》的基本信息和“四独立”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三、推行价格服务承诺制度。各民办教育机构在进行收费登记时同时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递交价格服务承诺书(见附件3)。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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