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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发文文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15-3-27
实施时间: 2015-3-27
法规类型: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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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9月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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