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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工商办字[2014]5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12
实施时间: 2014-9-12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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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2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网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网络市场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监管,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工作方针,坚持“以网管网”的工作思路,在促发展、定规则、建平台、强基础、严执法上下功夫,构建与网络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提升网络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监管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培育和规范网络经营主体。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认真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实体经营向网上经营延伸,支持发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上交易市场,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增数量、上规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2.规范自然人网上经营实名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核发证明标记。
  3.健全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全省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数据库由省局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分局分级完善和维护。各市要对新发现和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及时核实入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4.核发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已录入河北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的网络经营主体,各市工商局网络监管机构要加快开展工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核发工作。有条件的市,可以委托县(市、区)工商局组织实施。
  (二)加强行政指导,严格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1.广泛开展行政指导。采取提醒、建议、引导、警示、告诫、约谈等方式,针对辖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主体准入、商品销售、交易行为管理、有关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其进行整改,严格履行平台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建立与辖区内重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沟通机制。在实现信息共享、完善监管规则、健全监管机制、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良性互动。
  (三)加强消费预警,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
  1.畅通网络消费投诉渠道。网购消费者投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办理。充分发挥12315指挥中心和河北省网络监管平台(外网)的作用,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
  2.适时发布网络消费预警。各级工商局要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投诉、举报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跟踪了解消费者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诉求的热点难点,开展网络消费引导和消费提示,有效防控网上消费侵权行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
  (四)依法加强监管,加大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力度。
  1.明确监管权限。坚持网上网下业务归口统一管理,避免出现监管盲区,防止多头执法。市场规范管理机构(网络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制定和平台建设。各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基层工商分局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建档、检查和指导,监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依法查处有关网络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突出网络执法重点。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重点查处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存在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网络传销、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销售劣质和违禁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未公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3.强化监管手段。河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内网设在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综合监管模块中,主要功能是开展网络经营主体管理、网络电子标识管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和网络监管协同业务的申请和办理。河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外网是河北省信息公示系统的子模块,主要功能是提供网络经营主体和电子标识查询、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发布、导和等。为提高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实效,各市、县(区)工商局网络监管机构和基层工商分局要配置一台能接入互联网但与工商内网物理隔离的计算机。各设区市工商局(定州、辛集市工商局)要配备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独立的网监平台,提升区域网络监管能力。各市要充分利用省局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和各市网络监管设备,开展网络执法,切实做到“以网管网”。
  4.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商务、网络信息安全、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就数据统计、案件协办、违法网站关闭等工作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厘清部门监管边界,实施协同监管。
  (五)加强信用监管,推动网络市场可信交易环境建设。
  1.建立信用监管机制。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载体,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和信用约束制度,完善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2.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其建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健全信用评价体系,警示交易风险。
  3.推动行业自律。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要以省局工作会议确定的“加强网络监管,主动出击,取得实效,维护网络经济秩序”的网络监管总体工作要求,对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经费、技术装备上做好保障,要精心组织,自觉参与到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中去。网络市场监管涉及到各个职能部门,各部门务必要紧密配合,明确分工,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各市、县局要适时建立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引进专业人才,充实人员力量。各基层分局至少配备(培养)一名熟悉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和信息化技术专职或兼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人员,确保网络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学习培训。加强专项教育培训工作,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以案说法、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以电子商务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操作应用等为主要内容,培养一批既精通工商业务、又掌握计算机技术的高素质网络监管人才,有效提升网络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3.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掌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
  4.扩大社会宣传。广泛宣传有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曝光典型案例,认真、及时处理群众有关诉求,积极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和有力监督,形成强大声势,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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