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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实施国V排放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工[2014]75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3-28
实施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0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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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物价局,南京化工园区经发局,南京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支持南京举办绿色青奥、服务南京节能减排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33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执行国V排放标准车用柴油价格问题的批复》(苏价工[2014]99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国Ⅴ排放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V排放标准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销售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3《车用柴油(Ⅴ)》技术要求的车用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升7.57元,详见附表。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以江苏省物价局官方网站(http://www.jswjj.gov.cn)“成品油公告”专栏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执行时间及范围
  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销售国V排放标准车用柴油的加油站(点)。
  三、相关要求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V排放标准车用柴油的置换、调运和销售工作,确保国V排放标准车用柴油市场稳定供应;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内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点)及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油品升级工作平稳实施。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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