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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调我市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服[2014]30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15
实施时间: 2014-1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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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2日24时起,我市92号国Ⅴ汽油价格由6.74元/升调整为6.60元/升。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宁价服﹝2009﹞160号、宁财建﹝2009﹞492号)及《关于我市出租汽车收取二元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宁价服﹝2011﹞71号)规定,现就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不含纯电动出租汽车)下调燃油附加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6日零时起,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由2元/车次下调至1元/车次。
  二、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及燃油附加费标签更换工作须在2015年 1 月15日前完成。
  三、计价器调整期间,出租汽车统一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加1元燃油附加费的标准结算费用。如计价器未调整的,且乘客采取刷卡付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退回1元燃油附加费。
  四、未按本通知标准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市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请各相关单位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组织、燃油附加费明码标价及宣传工作, 确保我市出租汽车下调燃油附加费工作顺利实施。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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