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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法制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国资文[2013]12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河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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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省管企业法制工作,推进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法制工作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并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健全的市场,要求健全的法制,而健全的法制不仅要求健全的立法,更需要市场主体依法办事、依法经营。因此,省管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今后必须更加遵循市场规律,依法合规经营,公平参与竞争,进一步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新要求。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在全省国资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豫国资法规[2011]24号)》实施以来,省管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部分省管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制度,法务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队伍不断壮大,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普遍开展,企业法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省管企业法制工作的整体水平仍然不高,而且发展极不平衡。个别企业因不重视企业法制工作,导致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信访稳定问题较为突出,甚至造成了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省管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和单独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比率仍然较低,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和审核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企业核心业务和新兴业务的深度与广度仍然不够,法制宣传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与省管企业的规模及改革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当前,世界经济环境依然复杂多变,国内经济持续稳定向好的基础尚不牢固,省管企业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和不可预期的风险仍然不少。省管企业一方面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本增效、着力结构调整、加快创新研发等措施,有效应对当前困难局面。另一方面更需要注意防范面临的突出法律风险,尤其是合同履行、并购重组、企业融资、自主创新和业务拓展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因此,省管企业应当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深化对企业法制工作“防范风险、创造利润”的价值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法制工作组织机构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加快推进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的相互渗透和有效融合,培育企业法治文化,为省管企业深化改革、稳健运营和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 健全企业法制工作组织体系
  (一)全面推广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制度。省管企业应当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通过现有领导职数,直接选拔推荐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总法律顾问;暂时不具备设立专职总法律顾问条件的,也可以由企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职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并逐步向专职总法律顾问过渡。总法律顾问的级别为企业副职。鼓励企业通过内部培养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总法律顾问,大力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探索建立总法律顾问派驻制度和企业重大事项董事长或总经理与总法律顾问联审联签制度。到2016年底,省管企业应当全部配备总法律顾问,并且专职率要达到70%以上,规模化、国际化程度高的重要子企业也要积极推广这项制度。
  (二)健全企业法务机构。企业法务机构是专门承担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到2016年底,省管企业要全部设立法务机构,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立合署或兼职的法务机构或法务人员。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责任,并争取把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能和工作规则载入企业章程。充分发挥法务机构在企业制度建设、合同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审查、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省管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完整链条。
  (三)稳定发展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省管企业要立足企业内部需求,逐步选拔、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管理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到2016年底,省管企业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要达到70%以上。省管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建立健全优秀法律顾问的评价考核、选拔任用、保障激励机制。积极配合和参与省政府国资委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评审工作,并严格按照岗位等级评审结果落实相应的待遇。
  (四)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省管企业要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实行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研究制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明确外聘律师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职责界限,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专业优势,协助做好企业法制工作。
  三、加强重点环节和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健全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建设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省管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企业法务机构应参与起草,进行合法性审核,实现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100%。
  (二)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省管企业要对已经签订的重要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对内容不规范或存在潜在法律风险的合同,及时予以规范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积极与国际、国内先进企业对标,通过标准化、信息化等手段,逐步实现合同管理的统一归口、统一流程、统一文本、统一平台。推广示范合同文本,研究建立涵盖企业主营业务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库。严把合同的审核审查关,建立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合同纠纷预警等工作制度,实现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100%。
  (三)规范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省管企业要研究制定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工作规程,明确企业重要经营决策的范围,规范决策程序,保证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全面参与企业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合资合作等重大经营活动。企业法务机构要认真做好项目谈判、尽职调查、风险分析及选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各项工作,保证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企业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率要达到100%。
  (四)加强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省管企业要研究制定本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明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妥善处理历史遗留案件,全面杜绝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对已经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省管企业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省管企业要针对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分别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专项管理办法。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运营管理和侵权预警等制度,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企业商事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避免企业知识产权在日常管理、重组改制、兼并重组等过程中流失,有效防止因科技人员的流动可能导致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法律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六)积极防范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随着省管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各种境外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加大。省管企业要做好“走出去”之前的法律论证工作,认真研究投资和贸易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熟悉和了解世贸组织规则及有关国际条约。充分利用所在国的法律资源,实现境内外法律资源的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应对涉外诉讼、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的能力。强化对境外企业的法律监管,依法规范对外经营行为,积极防范“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努力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育企业法治文化
  (一)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将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作为普法教育重点对象,结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确定普法教育主题和内容,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大力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法律至上、守法诚信的法治理念,自觉践行按章操作、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
  (二)建立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结合全省统一推行的学法用法和普法考试无纸化工作,认真组织本企业全体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无纸化普法考试。省政府国资委将建立省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考试档案,各省管企业也要建立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考试成绩计入个人档案,与年度考评、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结合起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丰富培育法治文化的形式和载体。充分利用法制讲堂、知识竞赛、案例教育等方式,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善于将法律知识提炼为简单易记的警言警句,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的传播,为企业的稳健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省政府国资委将加强与省依法治省办及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广泛宣传省管企业法制工作取得的成绩,对企业法制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树立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影响力。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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