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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综[2015]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30
实施时间: 2015-3-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9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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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使用费,仍按照青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价格〔2012〕83号)规定执行。
  二、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区、市物价局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青岛市物价局(综合调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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