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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5]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31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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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5.05元/立方米调整为4.87元/立方米。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青价格[201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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