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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格字[2014]7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0-13
实施时间: 2014-10-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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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供热办:
  为贯彻落实《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提出了贯彻意见、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供热计量价格等有关政策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供热计量价格
  (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
  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
  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二)热费收缴。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现行标准计算的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
  (三)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四)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居民用热需求,确保用户室温调控后达到我市规定的标准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五)上述规定2014-2015年试行一个供热季。
  二、暂停或者恢复供热
  (一)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自2014-2015年供热季,集中供热用户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三)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济南市供热期间申请停热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格字[2008]115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物价局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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