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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市场价格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济价检字[2014]99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17
实施时间: 2014-12-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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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价格巡查工作原则
  (一)市场价格巡查工作按照“依法行政、强化效能、属地监管、各司其职”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
  (二)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执法检查与社会监管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检查处罚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二、市场价格巡查工作范围
  市场价格巡查工作是指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对监管区域内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价格咨询和价格投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一种监管方式和基础性工作。
  市场价格巡查工作范围主要是:商场、超市、连锁店、农贸市场、停车场、宾馆、酒店、景区景点、医院、幼儿园、长途客运站、加油站、商品房售楼处、物业服务企业、驾校等企业。
  三、市场价格巡查工作监管模式
  建立“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监管模式,实行属地监管,检查人员各司其职,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市场价格进行网格化巡查。
  (一)网定格。监管网格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将我市(包括高新区)划分为11个大监管网格。市物价局为一级监管网格,负责对11个网格进行指导和督查,重点对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实施市场价格巡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检查科为一级监管网格的责任主体,对市内6区实行包干实施市场价格巡查;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为二级监管网格,负责对网格区域内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实施市场价格巡查。各街道办事处、镇(乡)负责价格管理机构为三级监管网格,负责对网格区域内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实施市场价格巡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及时向本辖区物价部门汇报。
  (二)格定人。市价检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设立相应的市场巡查组,各街道办事处、镇(乡)设立专门的价格管理人员。根据辖区特点、监管对象、监管力量等情况将监管网格细划成若干个单元监管网格,明确每个巡查单位的责任,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增减、变更,适时调整巡查组分工。
  (三)人定责。巡查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巡查了解监管区域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实施登记、建档、宣传、指导,解答价格政策、处理价格纠纷、办理价格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协助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本区域查办案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市场价格巡查工作的方式、职权、职责
  (一)市场价格巡查工作采取日常巡查,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的方式进行:
  1.日常巡查是指按照确定的监管网格,对网格内所有列入巡查范围的经营者进行常态化巡回检查的方式。
  2.专项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某一行业、某类经营者、某些商品等开展专门巡查的方式。
  3.重点巡查是指对价格举报线索清晰、问题明显的行业或者经营者,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消费者投诉热点问题的行业或者经营者,以及有过较为明显价格违法行为的行业或者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的方式。
  (二)市场价格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如实提供商品进、销、存证明材料,服务收费票据,以及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 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市场价格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时,应当尊重、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在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巡查计划、做好巡查前准备、进行实地检查、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撰写巡查记录的基础上,并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价格政策,指导经营者规范其价格行为,帮助经营者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2.提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强化经营者诚信守法和价格自律意识;
  3.受理价格咨询和举报,化解价格矛盾;
  4.依法查处通过举报或者市场巡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
  5.密切关注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动及供应情况,发现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6.与经营者建立联系互动机制,为经营者提供相关价格咨询服务,发现轻微价格违法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经营者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
  7.认真做好巡查工作记录,建立巡查工作档案。
  五、市场价格巡查工作的重点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二)采取标价与实际不符、误导性的标价、虚构原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四)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优惠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市场价格巡查的程序
  市场价格巡查工作应当制定巡查计划、做好巡查前准备、进行实地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巡查时每组不少于2人,巡查人员携带执法证件,以及必要的检查工具、文书等;
  (二)认真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检查情况、投诉举报情况、处理情况等,并由每名巡查人员签名;
  (三)巡查结束后两日内,巡查人员将巡查中收集的经营者信息、查办案件等情况录入价格诚信档案;
  (四)巡查组每周至少进行一天市场巡查,每周进行一次汇总。
  七、市场价格巡查工作纪律
  市场价格巡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者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
  (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包庇、纵容价格违法行为;
  (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
  (四)违规拒绝受理群众价格举报和咨询或敷衍对待;
  (五)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等违反程序规定办案;
  (六)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的行为。
  济南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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