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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煤炭经营许可取消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9-22
实施时间: 2013-9-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6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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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决定》删除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已经明确煤炭经营无需行政许可审批。为此,我委已经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消了煤炭经营的前置审批。
  特此致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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