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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4〕2271号文件深化山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4]15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5
实施时间: 2014-1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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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淄博、潍坊、德州、临沂、滨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四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271号)(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尽快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完善及上报、批复工作。按照《方案》确定的试点县遴选条件,省水利厅经商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确定201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县为沂源县、博兴县、安丘市、禹城市、莒南县,并组织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各试点县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尽快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完善和上报工作。省水利厅牵头审核实施方案,报经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批复各县实施。
  二、建立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创新定价机制。农业用水价格仍实行分级管理。试点县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县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具体由试点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认真做好末级渠系终端水价指导价格的核定工作。末级渠系终端水价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加末级渠系水价的制度。试点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区域内国有水利工程和试点项目区内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成本的监审工作,并会同水利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试点项目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指导价格。
  (三)探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山东省主要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充分考虑田间水利设施建设及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超定额用水探索实行累进加价。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为支持改革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县安排中央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是完善排灌工程体系,配套供水计量设施,为农田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二是重点对提高农业水价后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水户给与补贴;三是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奖补。各试点县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管好用好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四、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度。各试点县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问题,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国家四部委明确的工作进度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2015年5月省将组织试点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四部委。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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