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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2015]7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7
实施时间: 2015-4-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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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4〕7号)规定,我省钢铁企业拥有的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已纳入淘汰类生产设备。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45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对上述淘汰类设备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要认真做好对辖区内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工艺)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相关工作,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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