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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5-1-21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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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确保海关正确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在成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办理预归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向成都海关申请就其拟在成都海关所属现场海关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二、成都海关关税处(以下简称海关预归类部门)负责成都关区预归类工作。
  三、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贸易项下,已对外签订合同,具有实际进出口计划的商品;
  (二)申请人在商品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提出预归类申请的,应当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向海关预归类部门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申请书》纸质版本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本。按格式填写,无结构改动,无留白,无填写“略”或者“同上”等字样;
  (二)进出口合同复印件、商品图片、商品说明书、商品结构图及装配图、国家认可的商品鉴定机构出具的成分鉴定报告等满足海关归类需要的资料。必要时应提供货样。外文资料应附带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人如需海关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应书面申明;
  上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多页资料还应加盖骑缝章。
  五、海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对受理的预归类申请,海关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归类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签收。
  六、申请人在成都关区进出口《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决定书》并按《决定书》申报商品税号。海关将审核商品的报验状态与《决定书》的一致性。《决定书》仅限申请人使用。
  七、成都海关做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成都关区有效。在区域一体化范围内涉及海关互认预归类决定。
  八、若出现以下情形,《决定书》即行失效,成都海关预归类部门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
  (一)申请人未按《决定书》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决定书》不再适用。申请人可重新申请预归类;
  (三)导致《决定书》不再适用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人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成都海关负责解释,原蓉关公告[2014]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示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
  成都海关
  2015年1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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