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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2-9
实施时间: 2015-2-9
法规类型: 甘肃 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7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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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附件
  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确保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甘发[201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省直部门(以下统称“各预算单位”)监管的企业和其他省属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由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直接上交省级国库,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交收益。
  上缴比例
  第五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区别不同类别与行业,按以下四类执行:
  第一类企业:上缴比例为20%;
  第二类企业:上缴比例为15%;
  第三类企业:上缴比例为10%;
  第四类企业:当年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企业和国家另有减免政策规定的企业免交收益(具体详见附表)。
  第七条 省属企业受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商各预算单位提出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企业国有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主动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并附送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以集团公司(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进行申报。由省财政厅依据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测算收缴数额,及时通知各预算单位组织实施。
  (二)国有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经各预算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各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九条 省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将申报材料报送各省级预算单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省属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随年度收益申报通知下发。
  第十条 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各企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一条 年度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据实申报,经省财政厅和各预算单位审核后,予以免缴。
  收益上交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三条 企业上交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收到省属企业申报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在收到各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各预算单位。
  (二)各预算单位收到省财政厅反馈意见后,及时督促省属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结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当年应交收益在1亿元以下的,须一次缴清。应交收益在1亿元以上的,可分两次交清,其中第一次上交额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督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及时将上年度应交收益全部上缴省级财政国库。
  第十六条 为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均衡入库,必要时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可采取预缴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缴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对所属企业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上交收益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对拖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须降低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发放数额。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上交收益情况与政策、资金扶持相挂钩,对及时足额上交收益的企业,在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和产业转型升级等财政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信息定期进行核查,并将欠交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提请通报。
  第二十一条 凡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或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4年度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本办法收缴。原《甘肃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甘财企[2008]8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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