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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4]8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8-28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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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人工成本和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公办幼儿园的办园成本不断提高。为促进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13〕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政府主导、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原则,经测算成本、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元/月·孩

级  别

城  区

农  村

省级示范(五星级)

580

--

市级示范(四星级)

480

280

一级(三星级)

440

260

二级(二星级)

400

230

三级(一星级)

245

195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农村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
  二、公办幼儿园运行经费的补贴办法和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水平的通知》(大财教〔2011〕869号)、《关于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城镇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水平的通知》(大财教〔2011〕870号)规定执行。
  三、公办幼儿园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和伙食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四、所有公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板(牌、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未经公示或公示以外的收费项目禁止收费。
  五、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的监管,督促幼儿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1999〕8号)、《关于调整省、市示范幼儿园托保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1〕70号)文件同时废止。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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