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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沈价审批[2013]2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2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1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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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审批[2012]92号),执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对用户提供房产网络信息服务时,可以继续收取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二、房产网络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协助用户网上备案、房产价格公示、交易信息发布与查询、网络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等。
  三、房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服务双方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四、本批复执行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履行收费审批手续。
  五、接到本批复后,请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沈阳市物价局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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