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价发[2014]5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5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发改局(物价局)、各区交通分局(运管处)、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沈价发〔2010〕47号)确定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目前我市出租车已具备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全市市区营运的出租汽车停止收取1元/车次的燃油附加费。
  各区交通分局(运管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要迅速将此通知传达到出租汽车驾驶员,并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各经营单位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立即去除原燃油附加费公示贴,停止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交通局
  2014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