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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5]5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20
实施时间: 2015-3-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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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农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5年3月20日
  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滩涂围垦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812”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在省级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土地整治、滩涂围垦、灾毁耕地复垦、基本农田保护、造地改田管理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的来源包括省级耕地开垦资金(市县征收耕地开垦费按20%上缴省级)、委托省补充耕地全额上缴省级的耕地开垦费、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留成部分(以下简称“省留成新增费”)等。
  第四条 按省委、省政府规定从省留成新增费中按照20%比例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作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之一,按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条 造地改田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政策评估,视政策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造地改田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预算(省级造地改田资金收支计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负责编制本部门省级造地改田项目资金预算方案,提供资金分配因素、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扶持对象和范围:
  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和范围包括省统筹补充耕地和省代建标准农田、土地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包括示范项目建设和宅基地复垦)、灾毁耕地复垦、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滩涂围垦工程、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造地改田管理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的其他支出内容。
  第十条 分配方式:
  依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省级造地改田支持政策为公益类。除滩涂围垦工程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以外,其余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包括补助面积、任务数量、补助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和耕保考核系数等。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补助面积和任务因素包括: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收购入库面积、省代建标准农田指标收购入库面积、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灾毁耕地复垦核定补助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累计完成面积、标准农田地力培肥实施面积、土壤定位监测点数量、土壤监测评价任务、商品有机肥年度推广任务、中低产田综合培肥任务、冬绿肥示范推广任务等。
  (一)省统筹补充耕地和省代建标准农田指标收购入库面积因素,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省统筹补充耕地和省代建标准农田项目按规定验收、备案后,纳入省统筹补充耕地(标准农田)指标库。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批复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二)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因素,由省国土资源厅从备案系统中提取符合补助条件的垦造耕地项目。
  (三)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因素,由省国土资源厅从备案系统中提取已通过单项验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
  (四)灾毁耕地复垦核定补助面积因素,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县级国土资源局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所辖行政区域内耕地受灾情况,并提出灾后复垦初步方案;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县级国土资源局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受灾情况核定灾毁耕地复垦补助面积。
  (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因素,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
  (六)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因素,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数、各市县工作实际和工作绩效,于每年9月份前分解下达下一年度建设任务。
  (七)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面积、标准农田地力培肥实施面积、商品有机肥年度推广任务、中低产田综合培肥任务、冬绿肥示范推广任务,以及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相关的土壤定位监测点数量、土壤监测评价任务等因素所涉及的数据,由省农业厅提供。
  第十二条 省补助标准:
  (一)省统筹补充耕地和省代建标准农田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二)滩涂围垦工程: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协议的滩涂围垦工程实行分类定额补助: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工程,每亩定额补助5000元;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下的工程,每亩定额补助1200元,钱塘江两岸杭州湾区域围垦每亩定额补助800元。
  2012年以前动工的项目按照原补助政策执行。
  对规划开发全部用于非农建设用地的滩涂围垦项目,不予补助。
  (三)土地开发:低丘缓坡开发、滩涂围垦造地等新增耕地20亩以上的垦造耕地项目(含2014年度立项并验收的项目,不含省统筹补充耕地项目和“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已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水田补助3000元/亩、旱地补助1400元/亩。
  (四)宅基地复垦:按照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
  (五)灾毁耕地复垦:对灾毁耕地拟复垦面积在20亩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水田补助3000元/亩,旱地补助1400元/亩。
  (六)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试点,以试点县(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累计完成面积作为资金分配因素,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40%、60%,补助标准分别为20元/亩、100元/亩。
  (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对符合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2]464号)其他示范项目申报条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属一类市县的平均每个项目补助55万元,属二类市县的平均每个项目补助45万元。
  (八)标准农田质量提升:以各地标准农田地力培肥实施面积、土壤定位监测点数量、土壤监测评价任务、商品有机肥年度推广任务、中低产田综合培肥任务、冬绿肥示范推广任务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其中标准农田地力培肥按经济欠发达地区300元/亩、其他地区2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助;商品有机肥推广按经济欠发达地区200元/吨、其他地区150元/吨的标准予以补助。同时,适当考虑工作绩效情况。
  第十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按照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一类市县系数为1,二类市县系数为0.8(宁波市采用二类市县系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在测算土地开发、宅基地复垦、灾毁耕地复垦等补助时采用。
  第十四条 耕保考核系数:
  耕保考核系数按照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确定。优秀县(市、区)系数为1.1,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系数为0.8,其他县(市、区)系数为1。
  按照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区市按照所属县(市、区)(没有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任务的除外,下同)数量的60%(向上取整,下同)确定优秀县(市、区);考核结果良好的设区市按照所属县(市、区)数量的30%确定优秀县(市、区);考核结果合格的设区市按照所属县(市、区)数量的10%确定优秀县(市、区)。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所属县(市、区)为不合格。
  耕保考核系数,在测算土地开发、宅基地复垦等补助时采用。
  第十五条 造地改田管理经费按省级耕地开垦资金征收额的3%以内控制安排,用于造地改田管理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具体内容包括:征收票据、业务资料编印、专用设备购置、业务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标准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踏勘复测复核、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六条 省级管理经费和项目经费,待省级造地改田资金收支计划报省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批准后,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具体按照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分配与下达:
  按照各项政策管理权限,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分配、下达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
  (一)对土地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宅基地复垦、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等的补助资金,由有关主管部门在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应的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级人代会批复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分配、下达资金。
  (二)对省统筹补充耕地和省代建标准农田的补助资金,分期结算、下达。
  (三)对灾毁复垦的补助资金根据受灾实际情况适时分配、下达。
  (四)滩涂围垦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由省水利厅结合项目进度情况、专项资金规模和补助标准,经商省财政厅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依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已经省级批准立项,且已拨付50%补助资金的省统筹补充耕地项目,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7]62号)规定执行,待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后再拨付50%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各地应围绕省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按以下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省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
  (一)对省统筹补充耕地和省代建标准农田、土地开发、宅基地复垦等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示范项目拆旧区复垦、安置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市县要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储备库。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优先扶持项目安置区在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或村庄布局规划中心村内的项目。
  (三)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直接经济补偿,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和耕地质量监测等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必要支出。市县要按照“差别补偿、重点补偿”原则,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具体政策,补助政策向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
  (四)灾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灾毁耕地复垦支出。
  第二十条 根据省级下达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和灾毁耕地复垦核定情况,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补助资金下达后60天内,将资金分配落实情况抄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一条 市县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要及时将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单位门户网站和农民信箱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县按规定需报省备案的项目,在上报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以及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审计、检查、稽查工作。要建立健全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加强对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的检查和绩效评价,将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六条 省级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全省财政支农工作绩效考核优良评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省统筹补充耕地和省代建标准农田、土地开发、宅基地复垦、灾毁耕地复垦等补助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5年造地改田政策清单
  附件
  2015年造地改田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

  类别

  政策名称

  1

 公益类

  省统筹补充耕地和标准农田委托代建

  2

  土地开发

  3

  灾毁耕地复垦

  4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5

  基本农田保护补偿

  6

  滩涂围垦

  7

  标准农田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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