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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会[2015]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27
实施时间: 2015-3-27
失效时间: 2018-3-2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天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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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调动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1号),在我市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二、各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三、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四、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发明人、共同发明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的50%。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要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市科委、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要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管理制度。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我市辖区内转化、使用。
  六、各单位要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委。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
  市财政局要完善和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对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统计工作。市科委要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要按规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核汇交科技成果信息库。科技成果信息库要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市科委和市教委要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信息共享机制。市知识产权局要完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要改进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明确应用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对机构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八、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控制制度。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期限为3年。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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