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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郑政[2002]1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7-29
实施时间: 2002-7-2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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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郑各单位:
  自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发布之后,我市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低,并有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四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较低,行政执法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五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重新修改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省政府也发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5号)。据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市设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房改、房管、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委员总数为3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建设厅备案。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规定,市房改办负责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备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九)听取市财政局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十)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十一)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十二)推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一是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二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三是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四是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五是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记要;六是管委会决议须报市政府及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备案。
  管委会拟订的章程或议事规则,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设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市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市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厅和管委会对市管理中心负责人实施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市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市编办要根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和分支机构分布情况,合理核定市管理中心的编制,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按照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要求,2002年7月1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原管理中心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其他房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审计组,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编办、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全国总工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精神和设立分中心的基本条件,以及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铁路分局设立分中心,各县(市)、上街区设立管理部;其他管理中心并入市管理中心。设立分中心的,须提交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分中心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中心根据市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分中心编制的管理费用预算纳入市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报市财政局统一批复。分中心和管理部的编制纳入市管理中心,由郑州市编办统一核定,负责人由市管理中心聘任。目前,市管理中心原则上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可以实行内部核算,运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单独列帐,由分中心按规定分配和使用,市管理中心暂不占用。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监察部、中编办等6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不得超过两家。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市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市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市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市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制。
  市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市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市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市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市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局负责同志参加。市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抄报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市审计局应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市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市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贯彻《条例》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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