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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企2015]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16
实施时间: 2015-3-16
法规类型: 江西 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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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为全面完成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好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4]35号)、《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赣财企[2011]1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预算法》和省政府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
  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4]35号)规定,从2015年起,逐年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5个百分点。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净利润的比例,垄断性企业由15%提高到20%;资源类企业由10%提高到15%,其他企业由5%提高到10%。
  2015年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按15%的收益收取比例收取;其余省属企业按10%的收益收取比例收取。
  三、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和国有股股利、股息等。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
  1.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2.应交利润基数为年度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申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净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四、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分别进行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为依据。
  五、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中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一位小数。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
  六、各预算单位要根据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对所监管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进行审核,填报申报汇总表。申报汇总表、监管企业申报表及审计报告于2015年5月15日前报送我厅企业处(申报汇总表上报电子稿至接收邮箱)。
  各预算单位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企业处联系。联系人:肖建中,联系电话0791-87287585,传真:0791-87287525电子稿接收邮箱cwxx@jiangxi.gov.cn。
  附件:
  1.2015年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汇总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5.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6日

相关附件:
赣财企【2015】7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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